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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了3个月产假,她还享有当年年假吗?产假与年假冲突吗?这是许多工作女性所关心的问题。有的单位以年假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为由,不给休产假的女职工年假,这样有道理吗?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非常明确地答复说:产假与年假不冲突,休了产假,年假依然有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政策全文,点击打开)的第四条第一款已经讲得很明确了,不能享受当年年假的条件是: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产假并不在其中,产假也不是病假,产假时享受的待遇与病假也完全不同。国家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政策全文,点击打开)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的。产假与年假二者没有冲突,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不影响女职工在产假回来后,在适当的时候继续休年假。当然单位有权决定的是:员工休年假的时间不能与单位的工作安排冲突。员工请假的时间如果与单位的工作安排冲突,单位可以不批准休假,直到有了合适的时间。
按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工伤休假并不影响当年年休假的。有下列情况,才不能继续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病假达到法定不可以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可以享受当年年休假。已经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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