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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育是女方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变相剥夺女方的这个基本权利。妇女在妊娠期、分娩期、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具体包括以下保障...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犯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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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另外,在产前检查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中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职工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规定: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生育保险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生育津贴: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系指按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三期”内的薪水是不能降低(只有奖金等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灵活报酬才能在合法公司规章制度范围内向下调整)。 2、北京地区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3、未尽事项可查阅《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的相关规定。 4、用人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法律依据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5、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公司安排员工上六休一,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息日是200%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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