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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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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育是女方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变相剥夺女方的这个基本权利。妇女在妊娠期、分娩期、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具体包括以下保障制度。(1)任何部门都不得因妊娠、产假、哺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工资,退休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任何部门都是指我国国内任何使用者,包括各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经济组织等,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中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2)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3)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怀孕解除劳动关系,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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