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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4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些社会...
人民调停法第34条规定,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一些纠纷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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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乡镇以及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由于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主要指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调解民间纠纷而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等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包括:妇联、残联、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等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3、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可以设立。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参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遵守《人民调解法》的相关原则和制度。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调解必须自愿,因此,对于消费纠纷,消费者可能接受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也可能不接受调解,而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调停组织在调停消费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停(2)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依法通过调停、行政、司法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4)调停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调停工作中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收取财产或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5)调停消费纠纷,不得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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