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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3)寻衅滋事的; (4)聚众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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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前调解的主体。 充当诉前调解身份的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对于双方都较为熟悉的共同朋友或上级领导,或其它亲属。相对而方,律师调解的作用可能会更为明显一些。 如果是非律师人员充当调解角色,一般情况下,这个人最好与夫妻双方关系都还不错,而不是与一方关系密切的程度要大大高于另一方,这样,就容易让关系淡疏的一方产生不信任感,从而不利于调解的进行。 一般,父母或亲属都不适宜担任调解员的角色。亲情是人之本性,父母最终都会站在自己子女一边,不利于公正调解。 虽然律师是受一方聘请调解,但律师特定的身份及被社会层面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又是专业人士,容易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重视,其意见也会受到重视,有利于案件调解的进行。 2.诉前调解的步骤及技巧。 一般而言,诉前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 第一,初步接触阶段。 完成诉前准备阶段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 一般而言,对于一方律师的协商邀请,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模式: 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比如,当一方律师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我不想给你谈,有什么事你让他/她直接找我”,然后“啪”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律师,随即就会干脆地将电话扣掉。遇到这种情况,律师要抱着理解和宽容的心态。本来,处于离婚边缘当事人的心态就烦躁易怒,并且,对于对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委屈律师都不了解,对方脾气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对于冷漠回应的当事人,应婉言告之协商离婚是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 第二种:消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30%左右。比如,当一方律师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那你们现在的方案是什么条件是什么啊财产怎么分啊”一般情况下,初次与对方沟通,不要直接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因为对方刚刚知道自己的身份或来意,思想上敌意很大,并且回复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正式的协商,最好还是给对方几天的思考时间,再另行约谈最好。 第三种:积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一方律师的协商邀请,并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和交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开始,当然并不意味着调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对于找到双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对方同意协商,一般可以邀请对方到律师事务所或其它茶室、咖啡馆协商最好,这些场所有协商的气氛,环境也较为安静,有利于协商的进行。 长期的实践经验证明,协商最大的技巧在于务实和真诚。特别是对于婚姻律师而言,切忌在对方当事人面前显示出好像多么尊贵的样子,请充分尊重对方当事人,理解其承担的压力和承受的痛苦。也不要空话连篇,讲大道理,那样只能使对方当事人觉得你这个人虚伪。居中调解时,也不能一味维护自己委托人的权益,而是要站在一个适中、公平的角度,客观分析一下双方的利与不利:如果调解成功,双方有什么好处和不好之处。如果调解不成走到诉讼地步,双方的成本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只要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即使对方当事人抱有敌意,也会不得不认真考虑律师的话。 第二,反复协商阶段。 有的案件,可能进入不到深入交流阶段就要草草总结,为下一步处理做打算了。但70%的案件,都可能就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条件讨价还价。并且,讨价还价的依据,不仅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还往往带有感情色彩。比如,一再强调的男方照顾女方,不带小孩子一方照顾带小孩一方,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要么双方距离共同点越来越进,要么会在某一个阶段僵持不下,最终没有战果。 一般而言,如果能进入深入的协商,所需要的协商谈判的时间可能要远远超过二周的时间,可能需要一个月以上。时间长,不见得一定是件坏事。虽然拖得时间较长,疲惫是双方共同的感觉,加上随着社会上、工作中、家庭其它成员越来越明显的压力,有可能会使双方均降低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特别是对于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花费时间精力就离婚问题劳心伤神,不如退一步早点结束,将精力放到其它方面更为适合。 第三,总结结论阶段。 经过几周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谈判,双方离婚条件的分歧差渐渐清晰,一般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离婚方案: 第一,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即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财产分割及子女归属抚养的大概可能性处理方案。这个方案,如果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一般与法院判决的结果相差不大。 第二,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会比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给与对方的条件要好一些,因为提出离婚一方一般已经抱有做出一定牺牲和让步的心理准备。但这个让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宁愿花时间打官司让法院判决也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让步。 第三,被要求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通常,被要求离婚一方往往会利用另一方离婚心切的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数额的要求,并且,一般会高于另一方给予的条件,甚至会远远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数额。 当双方提出的条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时,律师应对比、分析双方的差据,以及差距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自己一方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的差距,律师应劝导委托人见好就收,接受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分配方式;如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漫天要价,提出过分的要求,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最终说服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接受现实的调解方案。 如果双方的差距最终不能弥合,案件即将进入诉讼阶段。
1.有人报案。 2.对案件予以立案侦查。 3.侦察完毕后,进行案件审理。 4.如果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拓展资料: 公安局立案条件: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通过上文对公安机关立案程序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回答。
公安机关召唤的规定如下:召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指定时间、地点到达事件的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犯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方和他的住所,所属公司可以询问,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立即处理事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诉讼文件-发票。发票应提前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的人必须按照传唤要求按时到达事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案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依法召唤拒绝事件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调查和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强制嫌疑犯到达事件。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或逮捕,也可以在拘留后改变强制措施,进行逮捕或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以作为追究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表现,在量刑时考虑。公安机关应通知传唤的原因和依据。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和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者可以强制传唤。强制召唤时,可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器。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被传唤的原因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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