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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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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补偿金最低标准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数额;如双方未约定补偿金,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可要求按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最低金额。双方未约定赔偿的,劳动者再次履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经济补偿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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