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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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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六条
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最低金额。双方未约定赔偿的,劳动者再次履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经济补偿按月支付。
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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