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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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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危险。 2.必须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 3.必须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损害。 另外,根据本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为避免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险的损害而实行紧急避险。 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二、紧急避险过当要负刑事责任吗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中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3。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根据中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一、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起因条件。“必要损害”的认定,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1、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生命是最高权利。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六)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不适用于职务上。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七)特别例外限制,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二)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三)对象条件。”在刑法理论上,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掌握以下标准。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五)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2、在人身权利中
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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