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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及哺乳假期的休假时间和工资的发放标准

2022-10-27
根据《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1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女职工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根据《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应当视同出勤,其假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第十六条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劳动;(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三)每天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工资应按规定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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