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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
就业协议是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的就业意向,其内容包括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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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竞业限制补偿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4)》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中约定了竞争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使用者的原因3个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争限制的约定,人民法院必须支持。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因此,竞业避止是现代企业在一定领域和行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据可查的仅限于国家科委的317号文件以及劳部发【1996】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可以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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