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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
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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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力的用人单位工作,或自行开业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X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据实赔偿。
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力的用人单位工作,或自行开业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X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据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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