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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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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之间的区别是怎样的呢,解答如下 1、一家企业或者是一家公司,在面临企业破产重整的时候,其实就是对于可能或者是已经发生了的破产的原因,但是该公司或者是企业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个方面厉害,关系人的协商之后,借助于我们国家的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已经,濒临破产公司或者是企业的利益,对于债务人在进行生产经营上的停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面的经历,从而能够摆脱掉财务方面的困境,重新地获取经营的能力。简单来说的话,也就是破产重整就是企业破产法律理念新引入的一个制度,这个制度能够让已经濒临破产的企业,通过特殊的法律程序重新的进行经营生产。 2、破产清算这式子的股份制的有限公司在破产之后,由专业清算组接管该公司,对于公司的破产财产,来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以及分配,清算组,适合我们国家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注资该公司的股东以及,相关的机关专业人员组成的。 万以上的信息我们也可以清楚的了解到,企业在破产清算之后,就代表着该企业真正的破产了,但是企业破产重整并不代表着该企业已经破产,破产重整能够让企业重新获取经营生产的能力,从而也就能够经营下去。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即墨工伤认定期限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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