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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确定为备案抽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在提交消防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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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报刊、广播、影视、通讯、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接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受理、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或者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申请解除查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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