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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导致房产中介活动受到威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2024-12-07
第一类:签署合同未提供正本,或仅签署一份留在手上的合同,然后对合同进行修改,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相应的,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因此,在与中介签署合同后,中介不愿意提供正本,一定要拒绝签订。如果中介声称需要将合同带到上家处让上家签了再提供给下家,那么至少要警惕中介是否私自修改合同。 第二类:强制规定独家委托,买方看房后不得私下与房东成交,这是中介为了避免客户“跳中介”而经常采用的做法。这样做无可厚非,因为佣金是中介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不过,房东一般不会只委托一家中介公司,下家也不会只到一家中介公司了解。如果居间合同中约定下家不得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按照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第三类:中介通过办理委托手续,对双方隐瞒交易价格,从中吃差价。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现在,实施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方式,使得吃差价的情况大为减少,但为以防万一,最好在与上家或下家见面时再口头确认一下交易价格。一旦发生中介吃差价的情况,可立即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行政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还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通过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差价。 第四类:个别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私自接受业务(飞单),收取佣金也不开正规发票。这样,一旦出了问题,中介公司也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一定不能被个别业务员打着“少收佣金”或“为了少交税”的幌子所欺骗,不签居间合同或不开发票。而且,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正好说明这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素质不高,难以保障客户的权益,应当考虑另外委托别的公司。 第五类:中介公司私自指定成交价,从中吃差价。上家在交付定金时,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会确定下来,如总价、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等等。但也有一些中介在收受定金时并不签订定合同将这些主要内容确定下来,而只是写张定金的收据。如果已经支付了定金但对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应当视为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上家应当返还定金(不是双倍),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不用担心定金拿不回来。 第六类:中介公司诱使下家交定金,从中收取佣金。定金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买方反悔,就丧失定金,如果卖方反悔,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一般会签订一份含定金内容的协议,以这种方式将双方捆在一起,以免一方反悔。正是由于定金有这样的作用,所以有些中介业务员在客户没有明白定金的法律后果的时候,引诱客户支付“意向金”或“定金”来约束双方,以便达成交易。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看清楚所签订的协议,弄清楚意向金在什么情况下转变成定金,搞清交付定金后双方的责任,以免误入“定金陷阱”。 第七类: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房屋面积不真实的情况,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成立。如果合同上写明面积“以产证为准”的情况,一定要记得写上“面积误差不得超过多少平方”的内容,因为二手房交易一般不以面积单价而以总价计算,所以要写明误差的范围,超过这个范围则可认为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合同未成立,下家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第八类:中介公司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成立。中介为促成交易,往往会对所推荐的房屋进行夸大其辞的介绍,同时也会隐瞒一些不利的情况。所以一定要冷静判断中介的话,对一些关键情况最好自己去核实一下,多向房屋所在的保安、门卫、邻居打听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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