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当提交当年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与此同时,原告应确认其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和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8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9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