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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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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交通事故诉讼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并告知对方。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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