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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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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投标文件中应当包含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列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扬尘污染防治。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排污者予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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