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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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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在城市市区进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道路、管线等工程施工工期未超过2个月的,应当设置施工界限;(二)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三)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四)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五)工程竣工后,应当恢复原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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