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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实际上是产权人对其房屋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权,就没有所有权。但占有并非全部,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和非所有人...
权利确认功能,指房地产权属登记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状态,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经过登记赋予房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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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就是预告登记的申请人。《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房屋预告登记后的房屋产权归谁,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归开放商。虽然已经进行了房屋预告登记,但是因为没有进行最后的过户,所以此时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开发商,但是这种产权是不完全的,在没有卖房者的同意情况下,开发商不具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由于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更加杜绝了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情况下取得该房产的可能,如果其他人去过户,则房管局会发现该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从而不会再为其他人办理过户。 (二)预告登记的保护期间有限制。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而买房人务必要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正式过户,否则法律将不再保护。房屋预告登记效力是什么?预告登记发自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预告登记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应当是物权化了的请求权。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因此请求权本身虽是一种债权,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行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还具有追及效力,即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是申请预告登记的买五购买者,如果预告登记申请成功并生效,那么他人是无法买卖该房产进行房产过户的。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时,预告登记的时间效力时三个月,如果在三个月内购买者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该法律将不再保护购买人的权利。
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都对此有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买卖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占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还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1、跨地区登记管理。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管理乙市住房登记;还有登记机关在部分行政单位垂直管理范围内,在房屋所在地跨地区进行登记。二是跨行业登记管理。如果少数单位用内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物业单位用合同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其他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登记管理人员末经业务培训,无证上岗。无证不能代表登记机关从事登记工作,上岗是违法的。上述情形为产权管理行为主体资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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