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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继承人的确定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该法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了保证证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根据证据的特点,法律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举例来说,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等。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内容真实,还要求形式符合法律要求。例如,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司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证明合同文本。获取方式合法:证据获取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取决于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取得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受证据非法取得的侵害。比如利用视听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时,要求视听资料的获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再比如,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法官或者书记员独立调查,应当回避的法官不得进行证据调查。程序合法: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终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作为证据。没有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仍然不能作为确定案件的依据。这个程序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中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需质证。
1、粉碎性骨折已经构成轻伤,法医鉴定会以您的诊断证明作为参考。为了保证鉴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法医鉴定一般都必须要专门的鉴定机构或者特别制定的医院来做鉴定。病历只是一个参考,还要以您真正的伤情来认定。 2、《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一般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最多也就需要由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如果有异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除了CT之外,病历也是作为一项证据,谨慎起见,建议您不要在上面签字。对于粉碎性骨折,您可以将照片、ct等保存,作为证据使用。 4、关于追究对方刑事附带民事的问题,要以您主张的费用为准。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后,建议您不要屈服,理性对待自己的伤情,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曝光医院的违法行为,为了自己权益,不要放弃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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