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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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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二.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表[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5)虐待被监管人案件(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监管人受轻伤的2、导致被监管人自杀、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殴打或者虐待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者3次以上的;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和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督人员指使被监督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督人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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