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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虐待被监管人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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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表[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5)虐待被监管人案件(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监管人受轻伤的2、导致被监管人自杀、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殴打或者虐待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者3次以上的;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和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督人员指使被监督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督人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如何认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比如,对于监管人员凭一时感情用事,对被监管人扇几个耳光、打两拳,并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其次,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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