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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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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改后,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的“监管机构”的范围,基本上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解释方式。明确列举的监管机构除了刑法规定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外,还有拘役所、劳教所。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构成: 1、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 2、虐待被监管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3、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4、虐待被监管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2、长期以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督人,严重损害其健康;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殴打或体罚虐待3人以上;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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