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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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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监督法规,对被监督者施暴或体罚虐待,表现为情节严重的行为。监督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其他法律、条例中的监督规定。监督者是指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所有被决定或未决定的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督的人。他们包括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罪管教所服刑的已经犯罪者、在拘留所、拘留所被拘留的嫌疑犯和被告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被拘留或依法监督的人。殴打是指导致被监督者肉体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除了殴打以外,还可以破坏或折磨监督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所有方法,如处罚趴下、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中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关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还是借用监督人的手实施殴打,体罚虐待其他监督人的行为,只是方式上的不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者默许被监督者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督者的,也应视为被监督者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督者的行为。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督者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使用酷刑破坏,手段不好的一贯殴打,体罚虐待监督者,多次教育不变的殴打,体罚多次虐待,影响不好等。确定情节是否严重,一般要从行为者实施体罚虐待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对象及其结果来认定。同样的行为,由于监督者的条件不同,认定也不同。强制过度劳动的话,强壮的人和年老体弱的人和少年犯的结果不同。后者可能因过度的体力劳动而引起身体障碍。行为者故意做的,属于体罚虐待性质,情节和结果严重,必须以本罪论处的情节一般,结果不严重,不用犯罪论处,主管部门可以适当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监督管理人员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导致监督管理人员残疾、死亡的,根据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犯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必须依法对违反监督秩序的嫌疑犯实施体罚虐待,使用戒指和武器进行区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管教,特别是对犯罪分子的改造管理,有其特殊性,必须严格管教,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改善,改为新人。对不服从管教,拉帮结伙,破坏监规,公开抗拒改造的在押被监管人,必要时可依法实行禁闭,使用戒具乃至使用武器。这是加强监管所必要的惩罚和警戒措施,合法,与体罚虐待行为有原则区别,不能混淆。错误使用武器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工作失误滥用戒指或禁止,行为者无犯罪故意,不得以本罪论处,但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拘留所等监督机构的监督者。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构。所谓拘留所,就是关押被司法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的地方。所谓看守所,即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对本罪主体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不限于直接对被监督者实施体罚虐待者,有些司法人员不直接实施体罚虐待,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违反监督法规,允许、允许、允许或暗示被监督者对其他被监督者实施体罚虐待,情节严重,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体罚虐待的被监督者不是监督者,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但他们是体罚虐待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也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但是,由于监督者有可能受到威胁或欺诈的参与,应该根据其作用和地位,根据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适当考虑量刑。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即监督者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和违反监督法规的行为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一般是压制监督者。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为了泄露愤怒而报复的,也有勇敢的勇气等。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是,犯罪动机是否恶劣,可作为量刑轻重的情节考虑。
以下就是虐待被监管人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即被监督者的人身权利和监督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督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多用肉刑、捆绑骂、侮辱人格、精神折磨、侵犯市民人身权利。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监管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条例中有关的监管规定。监督者是指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所有被决定或未决定的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督的人。他们包括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罪管教所服刑的已经犯罪者、在拘留所、拘留所被拘留的嫌疑犯和被告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被拘留或依法监督的人。殴打是指导致被监督者肉体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趴,罚跑,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中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还是借被监管人之手实施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是方式上的差异,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督者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使用酷刑摧残,手段恶劣;一贯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屡教不改的;殴打,体罚虐待多人多次,影响很坏,等等。确定情节是否严重,一般要从行为者实施体罚虐待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对象及其结果来认定。同样的行为,由于监督者的条件不同,认定也不同。强制过度劳动的话,强壮的人和年老体弱的人和少年犯的结果不同。后者可能因过度的体力劳动而引起身体障碍。行为者故意做的,属于体罚虐待性质,情节和结果严重,必须以本罪论处的情节一般,结果不严重,不用犯罪论处,主管部门可以适当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监督管理人员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导致监督管理人员残疾、死亡的,根据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犯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必须依法对违反监督秩序的嫌疑犯实施体罚虐待,使用戒指和武器进行区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管教,特别是对犯罪分子的改造管理,有其特殊性,必须严格管教,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改善,改为新人。对于不服从管教、合作、破坏监督规则、公开抵制改造的拘留监督者,必要时可以依法禁止,使用戒指或武器。这是加强监管所必要的惩罚和警戒措施,合法,与体罚虐待行为有原则区别,不能混淆。错误使用武器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工作失误滥用戒指或禁止,行为者无犯罪故意,不得以本罪论处,但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拘留所等监督机构的监督者。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构。所谓拘留所,就是关押被司法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的地方。拘留所是指拘留依法逮捕、刑事拘留嫌疑犯、被告人的场所。对本罪主体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以直接对被监管人实施体罚虐待者为限,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未直接动手实施体罚虐待,而是在执行管教过程中,违反监管法规,指使,授意,纵容或者暗示某个或某些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人实施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体罚虐待的被监管人并非监管人员,固然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但他们是体罚虐待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仍可构成本罪的共犯。但由于被监管人有可能是在胁迫或诱骗之下参与的,所以应视其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按照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及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压服被监管人。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为了泄露愤怒而报复的,也有勇敢的勇气等。任何动机都不会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犯罪动机是否恶劣,可作为量刑轻重的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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