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三、经特赦免处罚; 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如下: (一)犯罪已经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的; (二)被告死亡; (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告知同一事实,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再告知同一事实;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再次就同一事实提出刑事自诉。
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后五种是《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实质意义上则为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双重性质,这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则调整和支配。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调解只是一种行政的规劝、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也主要依赖平等主体间让渡权利、处分权利。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对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一定是维持了原结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得、丧、变更的影响,只是对以往结论的肯定和维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里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以前的内部运作、程序性的准备行为、调查取证等事实行为,此种行为尚未发生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得、丧、变更变化的实际效果。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发生一些纠纷和矛盾,如果经过协商的方式无法解决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在提起诉讼时也是需要当事人提交起诉状以及相关材料给当地的法院,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证据来做出判决。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⑴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⑵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⑶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法院不予受理都会有原因的,请说明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再寻求解决方法。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2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4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