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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情况、新变化,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常生活。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发生疫情隔离、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因被隔离等不...
1、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 2、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父母、亲属等监护人,或者是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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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 2、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父母、亲属等监护人,或者是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因此,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
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和变化,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疫情隔离、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监护人因隔离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生活处于无人照顾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护理措施。因此,民政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适应新情况、新变化,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常生活。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发生疫情隔离、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因被隔离等不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因此,民政部门应负相应兜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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