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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情况、新变化,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常生活。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发生疫情隔离、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因被隔离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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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 2、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父母、亲属等监护人,或者是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因此,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
1、民政部门不可以撤销监护资格,但是民政部门是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2、当监护人实施殴打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因此,民政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不能自己撤销。
国务院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主要由上级监察机关领导。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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