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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监外执行申请的格式如下: 一、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 二、申请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 三、申请事实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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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1972年11月2日公发(1972)46号 《关于对罪犯不许滥用“监外执行”问题的通知》提出的“各级公安机关 要指导基层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群众,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 督改造工作,切实落实监改措施,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的意见 ,此问题应由公安机关考虑一个适当的办法加以解决。你可以与省公安局 联系,商酌办理。
申请人于20xx年2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公安机关将我送至xx市看守所执行,但看守所对我体检后,认为我患有高血压,不予收押;当时公安机关又将我送到宿城区人民医院复诊,进一步确认病情严重,需要治疗,不治疗容易发生生命危险。
申请监外执行程序: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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