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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怎么申请

2021-12-01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第二条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经监狱审查同意后,提交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经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交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八条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不能自理的鉴定。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七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人民法院。也就是说,申请监外执行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在罪犯交付执行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第二,罪犯交付后,需要在监狱、看守所暂时执行的,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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