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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人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1、出具保管凭证; 2、妥善保管保管物。但是因为保管人无偿保管,其所承担的是较轻的注意义务; 3、除当事人有约...
保管人的义务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不得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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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你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债务担保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要区分下列情况承担担保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无偿保管人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1、出具保管凭证; 2、妥善保管保管物。但是因为保管人无偿保管,其所承担的是较轻的注意义务; 3、除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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