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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人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1、出具保管凭证; 2、妥善保管保管物。但是因为保管人无偿保管,其所承担的是较轻的注意义务; 3、除当事人有约...
无偿保管人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1、出具保管凭证; 2、妥善保管保管物。但是因为保管人无偿保管,其所承担的是较轻的注意义务; 3、除当事人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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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具体而言,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三)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四)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五)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一、什么是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是指对物品进行保存及对其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二、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但由于货币、有价证券或者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的保管比一般物品的保管要求更高,需要保管人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还需要采取特别的保管措施。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寄存人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寄存人的声明可在保管合同中注明,也可在保管凭证里记载,还可以是其他足以使保管人知晓保管物性质、种类的方式。(二)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不按该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而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未向保管人尽声明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的保管标准进行保管,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论是否可归责于保管人,保管人都可只以一般物品的标准进行赔偿。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三)保管需要明确两个问题:1、寄存货币不属于消费保管,而是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的合同。如客人将金钱交由旅店保管,旅店之主人验收后予以封存,并负返还原物的义务。2、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与商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或者饭店提供的保险箱服务不同。
㈠方负责施放征地边线(即红线),线位应准确、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尺寸。㈡㈡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征地拆迁费用。㈢乙方负责完成土地的地籍权属确认,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证》。㈣乙方负责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向有关方面支付费用,且保证征地拆迁后的土地符合甲方的要求。㈤乙方负责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按期进场施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因乙方因素造成的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㈥乙方保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均由乙方以乙方名义签署,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签署。否则,若因此导致甲方被涉讼或仲裁,甲方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等均由乙方承担。上述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应给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㈦征地拆迁过程中和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被征用土地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乙方保证发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费用、拆迁施工、债权债务、侵权、人身伤害等)都不涉及甲方,若因上述纠纷导致甲方被涉讼或仲裁,甲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等均由乙方承担。上述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应给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㈧甲方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因施工产生的污染、噪音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由乙方帮助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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