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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卡还信用卡一般只能通过取现其中一张信用卡去还另一张。这种还款方式非常的不划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取现需要付出一定的手续费和利息。利息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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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信用卡使用起来方便快捷,又加上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信用卡因先消费后付款的机制,所面临的安全问题日趋严重,各大国际级信用卡集团与全球发卡金融机构都面临严峻的挑战。信用卡的安全问题主要分为下述五大方面: 1、信用卡:不法分子或犯罪集团以假卡或废卡(过期/遗失作废/磁带损毁...等)冒充正卡消费,直接蒙骗商家或者发卡机构。 2、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处理不当(过期/磁带失效的信用卡未进行销毁,或遗失未立即作废等),以及个人身份信息无意之间遭窃取或骗取。为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公民不要轻易对外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最好也不要委托别人代办信用卡。 3、消费商家:服务人员于持卡人消费过程超刷,或窃取其信用卡资讯至其他商家消费。这种情况无论是实体商家还是网络虚拟商家,皆有可能发生。 4、发卡机构:电脑系统遭恶意入侵,窃取客户基本/交易资讯。亦有机构内部从业人员监守自盗或内神通外鬼等不肖情事。 5、交易系统与机制:只要是人类所制作的或经手的,就免不了人为的错误与疏失;再严谨的交易机制,配合从确认到结算的世界级交易系统,仍然有被入侵的可能,而且所谓的“入侵”其实也具有等级层次上的差别。 我国法律规定办理信用卡一般是需要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且有稳定的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通过了上文的介绍之后,相信大家对如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已经有所了解了吧。我们应注意的是,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法律明确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你可以到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了解。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或者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标准如下: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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