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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被解雇员工能有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
1、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是不需要经济性补偿的。 2、正式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也就是有赔偿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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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员工不胜任工作而无过错性辞退该员工的,要给经济补偿。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1、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是不需要经济性补偿的。 2、正式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也就是有赔偿问题。 3、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被辞的,无法获得补偿;如果是转正后不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被辞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并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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