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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我国法律在结婚和离婚时的户籍办理,都没有明确规定。结婚时不要求把男女的户口并到一处,离婚时也没有规定必须迁移分户。现实生活中,即是一些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也可以像一家人一样,在一个户口登记簿中。
卖房后户口不迁出会影响房屋的整个交易流程,也会影响到买方户口迁入、落户等事宜的流程。对于户口可以迁到哪里您可以参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中对于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中第十九条规定:经过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直系亲属处。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二)夫妻之间的迁移;(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2)《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3)《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4)《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本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不可以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规定了申请公租房影响今后拆迁么住房安置对象:“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情况:“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其他几类特殊情况。因此,若您符合55号令规定的住房安置条件,申请公租房后不影响您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但若您在将来征地拆迁后选择实物住房安置,在办理房屋产权后,可能导致您的住房面积超过公租房人均13㎡的准入标准,届时需退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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