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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并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作出约定。如果未作约定或者未协商的,应当按月支付。另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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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没有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方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标准,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限制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 部分法规条例对这个问题做出过相应处理,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1/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1/2。 总之,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员工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担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等因素确定补偿金标准。员工应企业的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自愿限制择业,员工的生活质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定补偿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争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对于竞业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规规定不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者和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或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争限制条款,同时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而《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因此,竞业补通常遵循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地方法规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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