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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者社会筹资等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
公益性岗位是不属于新的同工同酬范围的,公益性岗位是政策性安排就业,领取的工资,准确点应该叫做岗位补贴,另外,同工同酬,是指劳务派遣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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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公共交通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会治安协管员、环境卫生协管员、乡镇(村)文化服务宣传员、街道停车收费员、及“黔人社厅[2009]22号”文件明确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街道、社区(村)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服务等机构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的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邮政投递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是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措施。主要包括:(一)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公共交通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会治安协管员、环境卫生协管员、乡镇(村)文化服务宣传员、街道停车收费员、及“黔人社厅[2009]22号”文件明确的其它公益性岗位。(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街道、社区(村)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服务等机构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邮政投递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及安置程序:(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工作量满负荷、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二)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和乡镇要在每年的12月1日前向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开发计划(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聘条件、岗位津贴及福利待遇等情况)。(三)开发计划经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分配下达各用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用工单位必须在12月10日前制定招聘方案报县就业办审核通过后,在单位显要位置张贴招聘方案,然后接受报名、收集申请人相关材料、资格审查、实施招聘等,并对招聘结果负责。(四)招聘过程确定用人对象应本着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按照“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失业人员、其他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先后顺序确定聘用人员名单。(五)聘用人员名单应在单位显要位置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六)公示无异议,用工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然后用工单位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对聘用人员实施岗前培训,合格后签订聘用协议上岗。(七)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聘用协议期限为三年,其它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协议期限为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鉴于公益性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其聘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下列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岗位;(四)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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