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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所以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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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在司法实践中按照这样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如果满足条件,那么应当不丧失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具有其独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唯一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它是实施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农村地区,由农民自愿联合,其所有生产资料(土地、大型农具、牲畜)进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尽最大努力分配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继续,但部分名称发生变化,名称不同;经营模式由原集体经营转变为现有家庭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承担支持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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