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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界定

2021-12-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具有其独特的政治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唯一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它是实施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农村地区,由农民自愿联合,其所有生产资料(土地、大型农具、牲畜)进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尽最大努力分配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继续,但部分名称发生变化,名称不同;经营模式由原集体经营转变为现有家庭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承担支持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行。

相关法规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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