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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有哪些

2021-03-20
1、户籍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2、户籍+权利义务标准 该标准认为,成员资格的判断除了看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外,还需看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是户口保留在本集体,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 3、户籍+实际生产生活+权利义务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户籍+实际生产生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于该集体土地为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一条第1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5、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3条规定,在界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中涉及集体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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