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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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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时需缴纳契税,和产权证的工本费。缴纳契税时安置房的总价减去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总额超出的金额才需个人缴纳,拆迁补偿款可以抵扣相同金额的契税。如果拆迁补偿款金额大于安置房总价,可以一次性全部抵扣契税个人不需再缴纳,若还有剩余不可以下次使用。 二、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必须上交的证件: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2、旧房拆迁作价凭证; 3、原房屋所有权证; 4、《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 5、业主身份证。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 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办理的一般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两步:1。初始登记:根据相关资料,每栋建筑以拆迁人名义办理;2、转让登记:根据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登记到每个安置户名下,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拆迁安置房产证需提交的材料:1。拆迁补偿协议(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见证);2、《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3、相关证明材料;4、被拆迁人身份证;5、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6、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附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档案检查证明(收到原件);2、拆迁安置证明原件;3、安置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需要在此提交原件及复印件;4、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价部分应当提交差价发票复印件和开发商出具的差价支付证明。5、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另外,必须了解以下两点:1。被拆迁人死亡的,在办理登记手续前,应当办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继承手续;2、被拆迁人属于港澳台及外国人的,只有出具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才能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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