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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拆迁安置房要哪些手续

2021-11-01
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办理的一般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两步:1。初始登记:根据相关资料,每栋建筑以拆迁人名义办理;2、转让登记:根据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登记到每个安置户名下,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拆迁安置房产证需提交的材料:1。拆迁补偿协议(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见证);2、《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3、相关证明材料;4、被拆迁人身份证;5、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6、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附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档案检查证明(收到原件);2、拆迁安置证明原件;3、安置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需要在此提交原件及复印件;4、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价部分应当提交差价发票复印件和开发商出具的差价支付证明。5、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另外,必须了解以下两点:1。被拆迁人死亡的,在办理登记手续前,应当办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继承手续;2、被拆迁人属于港澳台及外国人的,只有出具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才能办理房产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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