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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估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作出的评估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不服受理决定或者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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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不服受理决定或者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后,很多人会不服。这时,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更大的权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维权:(一)自收到工伤认定书或者不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部门上一级劳动部门或者向劳动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自收到工伤认定书或者不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劳动部门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是申请复议之后,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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