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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分子将财产盗离被害人权利控制范围,就标志着控制并非法占有了财物,构成盗窃既遂。但控制范围的复杂性决定了盗窃既遂未遂的复杂性,实践中...
盗窃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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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是盗窃罪的一般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8》的规定,如果有入室盗窃的行为,全部认定为盗窃罪,因此没有入室盗窃罪,入室盗窃只是盗窃罪的情节。因此,一般在有入室盗窃行为时,通常由一般盗窃犯罪处理,即给予行为者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留、管制、处罚金。格外要是入室盗窃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才会给予更重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产,金额大,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处罚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般而言,分子将财产盗离被害人权利控制范围,就标志着控制并非法占有了财物,构成盗窃既遂。但控制范围的复杂性决定了盗窃既遂未遂的复杂性,实践中应加以区别对待。至于在无人监控或无特定控制区的室外,将财产移离原处即为既遂。其二应考虑被盗对象的特点。被盗财物的性质、重量、体积、形状等不同,盗窃分子行窃时控制财物的难易程度就会不同,因而认定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可能不同。如窃取货币,一般只要窃离原处即为既遂,而其他财产,则要脱离一定控制范围才属既遂。一般来讲,如果是不能随身携带之物,应以窃出控制范围外为既遂,如果体积小、重量轻可随身携带的财物,只要窃离原处或携带身上,即可认定既遂。如行为人将办公室贵重轻便之物放到自己的包内,或隐藏于室内或室外他人不知之处,使原财产所有人失去控制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而对于体积大或沉重之物,只有将其移离于原物的有效控制区外,盗窃分子才能实际控制而成为既遂。
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入户盗窃来说,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只能认定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2.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是犯罪是否得逞。行为人犯罪未得逞,则成立犯罪未遂;行为人犯罪已得逞,则成立犯罪既遂。一般来说,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具体到入户盗窃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取得他人的财物,犯罪是否得逞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仅仅入了户并不能意味着其犯罪得逞,如果此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停止的,仍然属于犯罪未遂形态。 3.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写入盗窃罪罪状的立法原意,也是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以行为人是否实际盗窃得到财物为犯罪既遂标准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违背刑事立法的原意。从严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不论其犯罪是否得逞,都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宽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在未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从而限制了刑罚处罚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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