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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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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二)携带一套以上爆炸装置;(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烟火药1公斤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绝交付的;(4)携带的弹药和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或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携带管制刀具20件以上,或者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绝交出,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未构成其他犯罪的;(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泄漏、遗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本罪,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拒绝交付的,构成本罪;行为人携带的爆炸物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不得按犯罪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携带枪支或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2)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3)携带爆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火索、导火索二十米以上或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未发生火灾的工具未发生的公共工具或者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未发生的工具或者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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