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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021-12-02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二)携带一套以上爆炸装置;(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烟火药1公斤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绝交付的;(4)携带的弹药和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或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携带管制刀具20件以上,或者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绝交出,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未构成其他犯罪的;(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泄漏、遗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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