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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的规定,不填不能作为有效凭据。...
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取得该发票的纳税人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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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因为发票新规并没有对7月份之前取得的发票做出禁止性规定,所以是可以使用的。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分项回答问题如下:能否重开可以重开,但跨月不能作废重开,跨月后可以申请开据红字发票再开正确的;作废重开是不是必须要全部的那几联发票作废重开全部联次都要退回,但仅限当月;只有红色那一联能不能作废重开发票不能!税局有无责任有,因为国家税务总局16号公告关于普票纳税识别号填列问题早在5月26日已经发布,执行日期是2017年7月1日,国税局更应该清楚此文的执行时间;见议:如金额不大不要再找税局,如金额大找人沟通一下,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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