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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仲裁管辖。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合同纠纷。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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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护等。
房屋租赁合同不能约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房地产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房地产所在地。【案例】原告王与被告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在租赁中发生纠纷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租赁期限届满,原告王某向房屋所在地东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腾退房屋。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书面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在西湖区。本案应由西湖区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西湖区法院审理。【判决】东湖法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继续审理案件。
我个人认为可以。你们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你有异议,可以向沈阳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由沈阳方面将案件移送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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