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实践中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责任的;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已执行原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范围和条件包括: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不包括伤残赔偿金的,也不包括精神损失。只有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