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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权损害赔偿和财产权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
实践中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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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范围: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非法使用武器、警察武器、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对公民造成身体伤害的;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追回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证明而被拘留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这主要包括:(1)14岁以下的人;⑵14岁以下,16岁以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3)精神病人在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这些人被无罪释放的原因不是缺乏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免除了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这主要包括:(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⑵犯罪已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3)经特赦免除处罚的;(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回等措施的;(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不包括伤残赔偿金的,也不包括精神损失。只有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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