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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在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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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代表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也需要进行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与父母子女相称,并被群众及相关组织公认;双方互相扶养的事实。三、养育子女与生父母实际上已经终止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养父母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不办理合法手续的,也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处理。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下列收养关系会无效: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八周岁而收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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